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为加强队伍建设,落实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干警八小时以外言行,提高干警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树立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良好形象,依照检察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市民文明公约,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不做有损于党、国家和检察机关、检察官形象的事。
二、检察人员八小时以外不得有下列行为,并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听信或传播谣言,参加任何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罢工等活动。
(二)从事第二职业或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受聘、兼职。
(三)利用办案职权或工作之便插手经济纠纷。
(四)观看、收藏、传播黄色影视和书刊,在非医疗性公共娱乐场所接受异性按摩,参与嫖娼、卖淫、赌博、酗酒、滋事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五)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亲属亲友以及案件有关其他人员、泄露案件秘密或为案件当事人出谋划策。
(六)违反规定着检察服(警服),出入娱乐场所。
(七)在公共场所对群众蛮横、耍特权、耍威风、无理取闹,造成不良影响。
(八)酒后开车。开警车出入宾馆、酒店、歌舞厅等娱乐场所。违章肇事,不服从交警指挥。
三、建立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检察人员八小时以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参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各种礼仪、开业、庆典、宴请、娱乐等社会活动的;
(二)参加各种宴请、娱乐后得知该宴请和娱乐活动与本人所承办案件相关的;
(三)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亲友等人转送的财物暂时无法推辞的;
(四)遇有说情、打探、询问案情的;
(五)社会交往中获悉重要犯罪线索或违法活动的;
(六)发生违法违纪违章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
遇有上述报告事项之一的,干警向所在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副检察长、纪检组长向检察长报告。
报告一般采用口头形式,必要时要采用书面形式,责任领导应根据情况,作出口头答复,并及时呈报院领导,同时报监察处备案。
四、检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品德端庄,作风正派,生活严谨,在日常生活中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
(一)弘扬公德,讲究卫生,保护环境,爱护公共财物;
(二)尊重科学,移风易俗,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三)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不得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四)搞好邻里关系,邻里团结;
(五)仪容端庄,着装仪表得体、整洁。女同志不穿过于暴露的服装、不得浓妆艳抹,不佩戴与身份不符的首饰。男同志不穿奇装异服,不留长发、不留胡须;
(六)助人为乐,多做好人好事,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保护人民,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财产。
五、对个别违法违纪现象,按领导责任分工负责,早期谈话、规劝、诫勉,努力把违法违纪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形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