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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


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1.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惩治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家的统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巩固、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的执行是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基本保证。

2.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国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财产、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物质基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3.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利的正确行使,体现了公民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监督国家法律严格执行,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充分尊重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秩序,为建设和谐稳定社会提供良好社会保障。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包括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等,是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基本保障。检察机关通过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保持良好的有条不紊的社会秩序,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5.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法制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和国家工作人员知法懂法,明确什么行为是合法,什么行为是违法,严格依法办事。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揭露犯罪和惩罚犯罪,教育群众认清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达到减少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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