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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院2017年涉嫌未成年人案件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8-6-25 17:41:14    点击:2707次    [关闭本页]

南乐县院2017年涉嫌未成年人案件的分析

伴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民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涉嫌未成年人案件呈上升趋势,犯罪现象不断呈现复杂性、多样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本文拟通过2017年我院的涉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据分析,为下步工作发展提供数字支撑。

一、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本院2017年全年受理未成年人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125人,2017年全年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3件43人,学历普遍较低,其中初中3人,中专或技校高中或职高1人,其他均为小学;从涉及罪名上来看主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为5件,侵犯财产案件有3件,侵犯社会管理秩序案件有2件,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有1件。

二、案件特点:

1、从犯罪年龄看,犯罪年龄较大,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均为16周岁不满18周岁,2017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5件14人,犯罪年龄均为16周岁不满18周岁,无不满16周岁案件,占受理案件的100%。2、从涉案人员就业情况来看,以无业为主,2017年我院所办案件中,无业人员为14人占比为100%。

3、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多为人身侵害案件,社会危害性大:本院共立案查办各类贪污贿赂案件5案14人,其中人身侵犯案件514人,占比49%。

4、从审查结果看, 本院受理的涉及未成年人案件11件25人,批准逮捕6件9人,不批准逮捕6件21人;本院受理的审查起诉涉及未成年人案件23件43人,其中起诉22件34人,不起诉1件1人。

三、涉嫌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任何孤立的引起犯罪的决定性因素,都不能发生犯罪。犯罪的产生不仅要具备引起犯罪的因素,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个人人格特征等,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1、自身原因,缺少法律意识和对生命的敬畏心理。

  未成年人正处于一个独立性和依赖性、自觉性和幼稚性错综复杂的矛盾时期,他们的自信心和自尊心在增强,但什么是正确的幸福观、友谊观、英雄观、自由观等还不是很清楚,片面性很大。一些青少年自身价值观扭曲,游手好闲、好逸恶劳,养成了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由于自身性格存在缺陷,心理发展尚不成熟,加上自身生活需要得不到满足,欠缺法制观念等,一旦受到外界影响,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从调研过程中不难发现,犯罪嫌疑人基本都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对,但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不知道犯罪的严重性,对生命缺乏敬畏,认识不到其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及行为所要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

  还有一方面是来自于学生间的攀比,使一些家庭贫因的学生产生自卑、畸形心理,走至极端,而作出违法犯罪的事情。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从近年来的刑事犯罪案件看,因为贫困而导致的未成年在校生犯罪已成为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尤其在财产型犯罪中表现得更为突出。他们文化偏低,缺乏对事物应有的分辩能力,同时又处在盲目模仿、心里因素极不稳定这样一个特殊的生长发育期。因此,在诱惑和陷阱面前,往往很难把握自己。

2、家庭原因,教育方法不当以及教育环境缺失。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家庭教育思想是否正确,方法是否得当,家庭环境是否和谐,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家庭因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方式不合理 。一是娇宠溺爱。中国特有的独生子女政策,使现在的独生子女享受三代宠爱,他们是家庭中的“小皇帝”、“小公主”,溺爱养成了其任性、自私的坏脾气。当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不是寻求解决的办法,而是遇事退缩,用辍学、欺骗家长、离家出走等极不理智的办法来摆脱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家长疏于管理,很容易导致未成年人沾染不良的风气,于是在不良青年的教唆下走上犯罪的道路;第二,监护不力。有的家长或忙于事业、或沉迷网络、麻将等放松了对子女的教育,对子女的行为举止不加干涉或干涉甚少。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孩子自由散漫、恣意妄为、不计后果的性格,最终在逆反心理的影响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三,方式简单。无视子女正常的自尊和独立的人格,对他们行为粗鲁、动辄教唆打骂,形成了孩子残忍、粗暴的性格。很可能导致孩子用暴力来发泄对家庭、家长的不满,并最终堕落为犯罪;第四,家长素质偏低。由于家长文化素质、世界观、价值观的原因在教育孩子方面存在明显的失误。

  (2)重智育轻德育的结果。许多中国父母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对子女的学习期望过高、要求过严,把所有的希望都放在孩子身上。一旦成绩不理想,家长会表现出强烈的失望和责备现象。家庭教育注重了智育,却忽略了德育,使子女的道德教育一片空白。在极度的压抑下,幼小的未成年人极易冲破道德的底线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特殊家庭的原因。所谓特殊家庭,是指离婚家庭、留守儿童家庭、隐性家庭、重组家庭等,为孩子犯罪的发生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第一,不完整家庭,即离婚、一方或双方父母亡故等原因造成的家庭不完整。在这种环境下,由于缺乏家庭完整的爱,未成年人具有自卑、自闭、早熟、冷漠、残酷等社会畸形心理,从而造成未成年人性格上的缺陷,容易产生报复心理,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第二,隔代家庭,又称断层家庭,即由于父母外出打工等原因导致对未成年人教育和监护的责任由隔代承担。这种角色的变化,拉大了父母与孩子在空间上的距离,使父母子女间难以相互理解和沟通,产生信任危机。同时在隔代家庭中,由于长辈现代知识的匮乏、正确教育观念的不足、教育理念的落后,都不利于未成年人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家庭观的形成,使预防未成年人问题在特殊情况下先打开了缺口。

  (4)家长及朋辈群体潜移默化的影响 。有的家长或者身边要好的同学、朋友言行不端正,生活方式、兴趣爱好等不健康,无形中为未成年人树立了反面的榜样,成了未成年人竞相模仿的对象。在未成年人好奇心理的驱使下,效仿行为一步步深陷犯罪的泥潭不能自拔。

 3、学校原因,教育方向偏离以及监管力度不够。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第二家庭,是通过各种教育活动使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掌握做人的行为规范的场所。但是,由于学校的教育方面的不足,致使学校成为诱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又一重要因素。其主要表现在:

  (1)法制教育的缺失。学校在追求升学率的同时忽略了对“德”的培养。学校坚持“重智育轻德育”的教育观,不但忽视了学生的道德教育,也忽视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使法制教育在学校要么成了真空地带,要么流于形式,应付了事,过于简单敷衍。由于法制教育的形式主义,导致学生对法律知识极度匮乏,法律意识甚为淡漠。

  (2)传统教育的消极影响 。受应试教育的支配,造成学校一切教学活动都服务于升学考试的现状。对教学课程的不合理安排,使学校生活单调乏味,学生成了分数的奴隶,因此很多学生会出现厌学情绪。另外,学校中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学习差的学生往往受到歧视,其他方面也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个性发挥,容易使这类学生产生消极悲观心理,从此自暴自弃,最终滑入犯罪的深渊。

  (3)学校心理教育的滞后性。现在的未成年人,由于受中国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养成了过分依赖、娇宠、自以为是、心理承受能力差等心理。由于未成年人学生面对着中考、高考等重大考验,压力特别大,滞后的心理成熟过程会不断遭遇现实危机。因此,在未成年人学生遭遇到现实危机或困难时,老师应给予积极的启发、教育、关心和爱护,而不是一味的埋怨和指责,帮助和引导孩子身心一步步走向成熟,逐步增强其承受力和抵抗力。

 4、社会原因,社会道德滑坡以及预防力度不够。

  首先,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随之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等不良倾向。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传统道德理念一再被冲击,给世界观、人生观正在形成的青少年带来不利的引导。其次,网络不良信息影响和自身沉迷网络不能自拔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另外,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大众传媒等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等有损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这种受污染的社会环境对涉世未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负面消极影响。与此相对应的是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普法教育实施力度不够,还存在形势主义,面上还存有死角,没有激起青少年学习法律的自觉性。

  三、解决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几点建议。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既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又是一个迫在眉睫的棘手问题,单存的帮教、规劝起不到彻底根治的效果,对这一时期犯罪的预防应当是齐抓共管,动用社会上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完善立法、建立专业机构,全社会分工协作,严把可诱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各道关口。

  一是采取联合机制。动员全社会,建立起一套完备的预防、监督、管理机制,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国家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应予以矫正,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治过程中,家庭、学校、社区应当紧密配合、通力合作,给予这类孩子更多的呵护和关怀,明白他们的过错并不完全由自己促成,家庭、学校、社会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该加大未成年人的教育力度,家长和亲属则要注重亲情的回归,给他们弱小的心灵足够的温暖和尊重,教化机构不仅仅是在教化过程中发挥主动作用,去除其司法矫正的特性,更应该是人性化、公益化的。

  二是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开展主题鲜明、形式生动的教育活动,采取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法制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文化知识等教育,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践行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是做好保护性的预防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刑事司法保护工作,切实树立和强化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的司法理念。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方面,要用足用好法律规定,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最大化。在司法办案的各个环节积极实行感化教育,认真执行不公开审理案件,

与成年人分押、分教、分管等规定,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做好社区教矫治工作,发挥社区的积极能动作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悔过自新的环境。

  四是家庭责任。家庭是社会中的基本单位,更是未成年人赖以生存的土壤,父母应该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家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未成年人父母要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努力学习科学家教方法,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培养良好的品德修养,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帮助孩子树立起积极、健康、向上的人生志向,使他们能够免受社会不良风气和现象的侵染。另外,家长还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多和老师沟通、联系,第一时间掌握孩子在学校的表现,同时老师也能够及时了解到学生的家庭环境及思想动态,有利于家校双方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对学生的不良倾向和错误行为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

  五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后的社会教化及帮助。相关部门在做好帮助教育工作的同时,更要注意鼓励机制的建立。未成年人所处人生阶段正值人性的不确定期,多种方式的教育可以保证未成年人可以在其中找到一条适合自己的途径。同时,担负教育、教养的部门还要注意到法律知识的普及、未成年人良好习惯的养成以及生活技能的培养。在教育、感化的过程中切不可压抑未成年人对新生事物的好奇,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要鼓励他们勇敢面对生活,勇于承认错误,勇于担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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