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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8-7-9 18:04:01    点击:5797次    [关闭本页]

为了及时掌握全院检察干警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管理监督,有效地规范干警的行为,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树立检察干警的良好形象,促进检察队伍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本院干警个人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报告:

(一)关于住房事项报告:

本人营建、买卖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

(二)关于家庭事项的报告:

1、本人、子女结婚喜庆等事宜的操办情况;

2、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3、个人及家庭成员涉及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

4、夫妻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纪、执法部门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

(三)关于可能影响公正办案事项的报告:

1、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委托他人说情,打听案件的情况;

2、案件当事人委托他人进行宴请或提供娱乐休闲活动的情况;

3、案件当事人或委托他人所送礼品、礼金的情况。

(四)外出活动事项报告:

1、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

2、本人外出期间有见义勇为的事迹;

3、本人外出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被当地有关部门查处的情况;

4、在公务活动中接受了难以拒绝的或事后发现属于不应该接收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应及时报告并上交。

(五)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报告人为部门负责人的,向院分管领导报告;报告人为党组成员的,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报告;其他人员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第一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七天内填写《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干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书面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表》,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报告。

第四条 有关人员在接到《报告表》后三天之内将《报告表》送交纪检监察部门统一保存。干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 对报告人需要答复的事前报告,接受报告人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答复意见办理。

第六条 本院干警应按本制度规定如实详细汇报事情经过和处理结果。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情节一般的,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违法的,则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此制度的执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半年向院党组报告一次。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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