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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督察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8-7-10 11:20:01    点击:3896次    [关闭本页]

第一条 为完善内部监督,构建跟踪问效的督查机制,确保各项检察纪律、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保障检察干警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严守检察纪律,规范执法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各级检察机关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检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检务督察工作,对各科室局及其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检察职权和遵守检察纪律、规章制度情况实行检务督察。

第三条  检务督察的事项及范围: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检察院、本院决议、决定情况;

(二)、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办案程序、遵守办案纪律、落实诉讼参与人权利和义务告知制度、扣押款物管理制度、安全防范制度等情况;

(三)、贯彻检务公开制度、保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四)、贯彻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警用车辆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制度情况;

(五)、遵守执行工作纪律、检风检纪、值班在岗、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及《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等制度情况;

(六)、相关责任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落实管理制度情况。

第四条  检务督察采取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督察一个月进行一次,节假日或遇特殊情况随时进行督察。

第五条  检务督察由院纪检组、监察科牵头,根据督察内容可以抽调政治处、总支、计财、法警等部门人员组成督察组。

第六条  检务督察时,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突击督察及明察、暗访方式。

第七条  在检务督察中,检务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摄像、检测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或其它证据。

第八条  被督察部门和个人应当根据督察人员要求,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督察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九条  检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反检容风纪规定、违反规定使用警用车辆、违反“禁酒令”等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第十条  在每次检务督察结束后,应将督察到的问题制作成督察决定或督察建议,送达给相关责任部门,由相关责任部门按照督察决定或督察建议,将整改情况三日内上报纪检组、监察科。

院纪检组、监察科一个月汇总一次检务督察情况分析,并向院检察长汇报,必要时可随时汇报。

第十一条  在检务督察中,对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或需要进行组织处理、追究纪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提出督察建议,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在检务督察中,被督察部门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据相关规定追究部门和个人的纪律责任:

(一)、拒绝督察人员依照规定进行督察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故意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督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督察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督察人员的;

(六)、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  检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督察程序,严格督察纪律,依规、秉公、文明督察,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  检务督察工作所需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及其其它设备列入专项开支,由财务部门解决。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检察人员,包括我院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聘用人员及临时人员等。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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