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促 进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确保检察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检察机关良好检容风纪和形象,依据《人民检察院监察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察通报是指院检务督察领导小组,会同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纪律规定,对我院干警在履行职责、遵守和执行法定办案程序、检察纪律、本院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检查,并以公开通报的方式予以公布。目的是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条 检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务督察通报工作的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开展日常督促检查,需要下发通报时,将检查情况报检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程序报党组或检察长批准后印发通报。
第四条 督察范围
1、遵守法定办案程序情况;
2、遵守检察纪律、检容风纪情况;
3、执行本院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4、保密制度执行情况;
5、应对网络舆情情况;
6、其他需要开展督察情况。
第五条 督察开展的事项和内容
1、办案期限、案件信息登记备案、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涉案款物管理、案件质量评查所需诉讼材料、文书提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等情况,由案件管理科负责。
(1)取保候审案件超过一年未审结的;
(2)案件法律文书未及时登记备案的;
(3)执法办案风险应评估未作出或未按时评估的;
(4)涉案款物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处理的;
(5)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案件质量督察所需诉讼材料的;
(6)违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规定的。
2、涉检信访案件、上级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由控告申诉局负责。
(1)未按时办理涉检信访案件、上级交办、督办件的;
(2)对评估预警案件风险处置不当,造成信访的;
3、案件、文件等保密工作及诉讼案件归档情况由办公室负责检查。
(1)不遵守保密制度的;
(2)诉讼文书超期归档的。
4、政治部负责检查队伍建设、上下班迟到早退、人员在岗、政治学习、教育培训、网络发布不实信息、涉检舆情处置不当,造成负面影响等情况。
5、计财科负责车辆、资产、内务管理情况,内容包括:
(1)不执行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的;
(2)不执行办公大楼管理规定的;
(3)虚报瞒报经费支出的;
(4)不执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
(5)未按规定到岗值班或擅离职守,违反值班制度的。
6、技术科负责执行信息系统管理规定、涉检舆情应对处置、计算机安全保密检查情况。
7、监察科负责督察办案安全防范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着装仪容及其他遵守检察纪律的情况。
(1)未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2)着装、言语、行为不规范的;
(3)违反执法办案程序规定,存在不规范执法行为的;
(4)未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
(5)未按规定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
(6)其他违反检察纪律情况的。
第六条 上述部门应针对督察事项中的突出问题开展检查、抽查等活动,发现问题应向相关部门反馈并落实整改,对于不能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上述部门应及时形成检务督察通报材料,报检务督察办公室。
第七条 督察通报采用书面方式,由检务督察办公室汇总和督促落实,经党组会通过或检察长批准后发布。
第八条 督察的情况将纳入绩效考评考核范围,并按考评考核规定,对存在问题上报考核领导小组予以扣分,同时,督察情况将公布于院局大厅显示屏及域网专项活动栏目中。
第九条 督察通报结果作为部门年底考评考核的重要依据,记入检察干警执法(工作)档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