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接待日规章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长接待日工作,高效、有序的接待和处理群众来访,取信于民,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检察实践,制定本信访接待规章制度如下:
第一条:检察院每月均安排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每月不少于两次,每月不少于半天。
第二条: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地点设在12309检察服务大厅。
第三条:检察长接待日接谈案件范围:
(一)属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检察长协调处理的案件;
(二)属于检察院管辖,多次举报、上访、申诉,仍得不到查处和解决的案件;
(三)检察长认为可以接谈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检察长接待日,控告申诉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记录。对检察长接谈的案件,第五检察部门应当按照检察长批示或指示,及时分流处理。
第五条:检察长批办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第五检察部门负责做好催办、督办工作。如承办部门逾期不能办结,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第五检察部门应将情况向检察长报告。
第六条:本制度由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