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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检要闻
用“阳光公诉”诠释执法为民广东东莞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探索公诉权透明运行
发布时间:2008-11-17 11:48:19    点击:1548次    [关闭本页]
如何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践行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这是检察机关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必须直面的一个话题,也是检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成果的一个重要标准。

  广东省东莞市检察院通过开展“阳光公诉”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的依法执业权,增强了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信任,有力地推动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深入开展。

  一个新名词:阳光公诉

  记者在广东采访时,碰巧看到了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在东莞市检察院关于“阳光公诉”的工作简报上的批示。“阳光公诉”的新提法立即引起了记者的注意。据记者所知,早在1998年高检院就下发了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通知;2006年6月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并对检务公开的深化方向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全国政法系统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之后,广东省检察院于今年5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决定》。而今,东莞市检察院又提出了“阳光公诉”的概念,并制定了配套规定。“检务公开”、“阳光检务”、“阳光公诉”这三个词究竟包含了什么内容?相互之间又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在当前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特殊背景下,打造“阳光公诉”工程有什么积极意义?这些疑问激起了记者的探究欲望。

  两个关键点:深化和细化

  当记者把脑海中的问题一股脑儿抛给东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鲁罡时,他不禁笑了。“深化和细化”——鲁罡用法律专业人士惯用的精练语言告诉记者,“省院出台的阳光检务决定是对检务公开的深化,东莞探索的阳光公诉工作是对阳光检务的细化”。

  “深化”要求对检务公开的内容和力度进行积极探索,这也是高检院和广东省院的要求,是检务公开发展的必然方向。至于“细化”,鲁罡解释说,这是阳光检务在检察工作各个环节的分解和落实,是阳光检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公诉环节植入“阳光”理念,鲁罡认为这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一个重要举措,是执法为民在公诉工作中的详细体现。

  据鲁罡介绍,“阳光公诉”现已成为东莞市检察院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以来公诉工作开启的一个新亮点,并取得了一定成效。鲁罡说,“阳光公诉”不是一个空洞的名词,而是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具体措施。随后,该院公诉部门负责人向记者详细介绍了“阳光公诉”的相关设想和做法,记者的疑问也随之一一解开。

  三项硬措施:让公诉权透明运行

  “检务公开”要通过实践和细节来体现,公诉权的阳光运行着重体现在两个保障和一个反馈上:切实保障律师的依法执业权,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听取诉讼参与人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意见反馈,接受社会监督。

  东莞市检察院试行的“阳光公诉”工程恰恰体现了这两个保障和一个反馈。

  对律师依法执业权的保障措施更加完善。早在2007年4月,东莞市检察院就制定了《关于规范接待律师工作的规定》,要求律师阅卷由专人接待,正常情况下,律师除了查阅诉讼文书及鉴定结论外,还可以查阅案件材料,以保障其全面了解案情。对于律师的阅卷要求,接待人员在受理后当日安排,不能当日安排的,要向律师说明情况,并在3日内择定日期通知律师。律师阅卷还可以提前预约,以保证其阅卷的及时性。

  律师申请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证据时,对于可能影响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承办人员要依法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相关材料的,在征求被害人意见后也应7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律师的依法执业权。

  被害人诉讼权利有了多重保障。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注重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有所改进但仍不完善。在打造“阳光公诉”工程中,东莞市检察院尤其注重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制定了《关于保障被害人及非律师身份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的暂行规定》,要求在审查起诉和公诉环节详细及时地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公诉部门在收到案件3日内,应向被害人发出《被害人权利告知及听取意见书》;对被害方所提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以便在审查案件时考虑;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还应对被害方进行解释说明。

  对因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诉部门还要发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示书》,对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指导和风险提示,并根据需要提供《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样本》。被害人还同律师一样,享有收集证据的申请权和阅卷权。

  公布查询电话,听取意见反馈,接受社会监督。除了书面听取被害人意见外,承办人员在审查起诉案件时还应充分听取律师意见;为方便诉讼参与人了解案情,该院还向社会公布了查询电话,诉讼参与人通过身份审核后便可电话查询案件进展情况。为确保查询、阅卷、会见等工作顺利进行,该院还设置了专门接待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公开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反馈。

  今年以来,该院已接待前来阅卷、办理会见等事项的诉讼参与人800余人次,反响良好。

  短评

  “阳光”下的新期待

  如果说“检务公开”是民众之所愿、法治之必然,那么,“阳光公诉”则是在实践中把检务公开推向深入且不断细化的一种积极探索,是“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理念的良好体现,它克服了一般意义上对“检务公开”理解的浅显化、程式化和执行的短期化,拓宽了检务公开的发展空间,也在具体的工作环节上提升了检务公开的工作层次。

  “阳光公诉”要求检察院书面听取律师和被害人意见。这一做法得到了当事者的认可,也表明了检察院在公诉环节主动接受监督的决心,这将更有利于建立人民群众评判检察工作机制,更有利于推动检察权透明运行。

  “阳光”,的确让人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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