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告
公益诉讼举报电话
0393—6222000

12309检察服务大厅
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
电话:6866062

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举报电话:
12309、0393-6866071、6866072
检察长信箱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委员联络平台
微信
官方微信
12309
您的位置:首页 >> 检察政务
检察政务
【检务公开】最高检: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1-14 15:32:17    点击:2556次    [关闭本页]

什么是检务公开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检务公开”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实现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检察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0月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办案期限;办案纪律;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须知;申诉须知等十个方面,简称检务十公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自觉接受监督,保证公正执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面总结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进一步提出,实行“检务公开”必须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充分、及时便民、开拓创新四项原则。

在“检务十公开”的基础上,检务公开的内容有所扩展,其包括:

1.检察官任职资格和管理的规定;2.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规定;3.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4.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5.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6.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程序;8.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9.国家刑事赔偿的规定;10.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11.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12.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等。

为实行“检务公开”,检察机关建立健全了相关工作制度,如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定期通报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责任追究和监督保障机制;妥善处理检务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等。

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行“检务公开”中,还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建立“检务公开”信息台、咨询台,设置电子显示大屏幕、自动触摸屏等设备,在互联网上开通宣传页、网址等,方便社会各界和公众查询、监督,增强“检务公开”的效果。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03-13

原文:https://www.spp.gov.cn/ztk/2013zt/2013jcz/Jczs/201303/t20130313_56979.shtml

 

检务公开:从率先实行到正式启动,从积极推行到深层次发展

 

1998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在全国检察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检务公开正式启动。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办案期限;办案纪律;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须知;申诉须知等十个方面,简称“检务十公开”。

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实行检务公开。1998年6月,该院将法律明确规定的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等十个方面的内容,制作成灯箱式宣传栏,向人民群众公开。

1998年10月25日,高检院明确检务公开的十项内容后,各级检察机关开始积极推行检务公开制度。

1999年5月14日,高检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2001年3月5日,高检院公诉厅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这两个规则都要求检察院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原则,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及其代理人意见。

2003年10月,高检院部署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标志着检务公开从检察信息、检察工作制度、执法依据等公开向检察决策运行过程公开的深层次发展。

2015年2月28日,最高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提出要坚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原则,以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加强办案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为重点,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范围,丰富检务公开形式,健全检务公开机制,强化检务公开保障,提升检务公开效果,着力推动检务公开工作从侧重宣传的一般事务性公开向案件信息公开转变,从司法依据和结果的静态公开向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转变,从单向宣告的公开向双向互动的公开转变,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检察机关亲和力、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意见》明确了检务公开的内容,包含检察案件信息、检察政务信息、检察队伍信息和公开内容的例外四方面。也提出了完善、创新检务公开的方式和方法,并要求强化检务公开机制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

来源:正义网

原文:http://www.jcrb.com/xztpd/ZT2018/zt/JC40/40JCCJ/40GJC/201811/t20181113_1926377.html

 

全文|最高检《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开作出重要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强调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检务公开。为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精神以及中央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要求,现就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全面推进检务公开的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原则,以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加强办案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为重点,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范围,丰富检务公开形式,健全检务公开机制,强化检务公开保障,提升检务公开效果,着力推动检务公开工作从侧重宣传的一般事务性公开案件信息公开转变,从司法依据和结果的静态公开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转变,从单向宣告的公开双向互动的公开转变,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检察机关亲和力、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进一步明确检务公开的内容

1.检察案件信息。全面落实《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主动及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网上公开生效法律文书,依申请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主动公开具有指导性、警示性、教育性的典型案例,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以及对久押不决、超期羁押问题和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处置信息公开机制。逐步开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范围之外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以及其他案件信息发布。

2.检察政务信息。主动公开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职责、机构设置、工作流程等与检察职能相关的内容,检察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检察工作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创新举措、重大专项活动等内容,检察改革进展情况,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情况,检察统计数据及综合分析,年度部门预算、决算。

3.检察队伍信息。主动公开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情况,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法律职务任免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检察人员统一招录和重要表彰奖励情况,检察机关有关队伍管理的纪律规定,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和结果。

4.公开内容的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且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向社会公开。

三、完善、创新检务公开的方式和方法

1.完善公开审查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对于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和解等案件,提起抗诉的案件以及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探索实行公开审查。研究制定公开审查的操作性指引,规范公开审查的程序。

2.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根据案件性质、案情复杂程度以及社会公众实际需求,突出释法说理的重点,针对案件争议焦点,理清事实认定、阐明适法依据、讲透法理情理,增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理解和认同。探索对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出抗诉、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等制式法律文书采用制作附页的形式进行释法说理。进一步规范检察法律文书口头说理,提高用群众语言释疑解惑的能力和水平。

3.拓宽联系群众、服务基层的方式。不断健全联系服务群众的平台,探索联系服务群众新方式,着力拓展服务群众的内容,关注基层需求,回应社会关切。完善新闻发布、新闻发言人制度,广泛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推进检察服务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加强派驻基层检察室、检察服务联系点等建设,提高服务群众的实效。

4.加强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改造升级检察门户网站,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主平台, 建立网上查询、电话查询、触摸屏自助查询和案管岗位查询“四位一体”案件信息查询机制。积极开通并打造集检察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微视、新闻客户端、手机短信彩信、APP手机应用软件等于一体的互联互动平台,增强信息发布、案件信息查询、在线交流、咨询服务、法律解读等功能,着力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检务公开网络。探索建立对已公开、已提供服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机制。

5.规范检务公开场所建设。推进检察服务大厅建设,整合控告申诉举报接收、来访接待、远程视频接访、案件信息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接待律师、律师阅卷、法律咨询、检务宣传、12309举报电话等工作,配置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查询电脑等硬件设施,为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构建阳光检务网络平台,网上实现检察服务大厅各项服务功能。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研究制定检察服务大厅建设方案和管理规则。

6.加强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制度建设。健全联系机制,推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探索依法向社会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和结果。健全协商、咨询机制,建立动态化的专家库,健全重大决策咨询、重大问题联合调研等制度,组织特约检察员和邀请知名学者、行业专家参与案件评查、研讨社会关注重点案件。探索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重点监督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和专家咨询委员参加检察机关公开审查案件、旁听和评议检察官出庭等制度。

四、强化检务公开机制建设

1.建立健全公开信息审核把关机制。按照谁办理谁审查、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开信息的内容审查、技术处理和质量把关工作。加强对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和管理,根据检务信息类别、定密标准建立分级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责任。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理应对进展或结果信息发布,按照《检察机关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理应对办法》办理。

2.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处置机制。对拟公开的内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预警机制,对可能因公开而引起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要密切关注案件信息公开后的舆情态势,全面收集、研判检务信息公开引发的社会舆情,认真做好处理应对等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3.建立健全民意收集转化机制。探索建立检务公开需求收集和分析机制。广泛开展民意收集活动,经常性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收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作风、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评价,征求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重大工作部署、重要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探索引入第三方调查机构调查,增强民意调查、收集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的客观性。加强民意转化应用,促进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4.建立健全检务公开救济机制。妥善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和维护其他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人民群众、当事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案件信息查询人认为检察机关应公开而不公开,或不应公开而公开有关检务信息的,可提出申请或复议,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统一受理后,根据职责分工及时转交相关责任部门调查、处理和答复。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检察院要把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其他院领导分工负责,各部门具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要认真分析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加大人力、物力、技术和经费等方面的投入,建立健全公开工作的组织和物质保障机制。

2.强化协作配合。各级检察院要树立检务公开全院“一盘棋”意识,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办公室(人民监督工作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职责,案件管理部门要担负起案件信息公开的主管职责,并定期统计、通报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新闻宣传部门要担负起公开信息的审核、发布、舆情处理等职责,其他部门也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和相关规定要求,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检务公开工作。

3.强化监督指导。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建立重点培训和全面培训相结合的检务公开能力培训机制,有效提升检察人员的释法说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舆情应对能力。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检务公开工作考评标准,把检务公开工作纳入整体检察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将检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检务督察的内容,定期督察和通报,确保检务公开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4.强化责任落实。要细化和分解落实检务公开的职责,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的问责表彰机制。对于在诉讼过程中违反公开义务或者在其他工作中违反检务公开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要注意树立先进典型,表彰先进个人和单位,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5.注重规范创新。各省级检察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坚持既规范统一,又探索创新,积极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2015-02-28

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src=3&timestamp=1610594907&ver=1&signature=PNcg0o0Tc5hDxTag44IgxvzSgm3fGJ189fnV99aAUDHvdE*ZGD7hTvqPrfsq4U8Z2SWaGZEFMgZJJZMeNIpEFD8zSmUyKg7dG7Z5gz09*gcUS*NNvxO5FjoYyy8tVp9YuUzYSd0AlUbqBkkULZgrEA== 

 

如何认识检察宣传和检务公开的关系?

 

检务公开是为了让社会更多地了解检察工作,公开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查询、听证、新闻发布等等,检察宣传应当是检务公开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不能以检察宣传来取代或者等同于所有检务公开。

来源:检察日报 2015-04-30

原文: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5-04/30/content_185325.htm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友情链接:
© 2010-2025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豫ICP备08106465号   
地址:南乐县县城南环路西段北侧   电话:0393-62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