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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检察机关“十条禁令”
发布时间:2008-11-17 14:23:27    点击:1829次    [关闭本页]
“严禁变相限制证人、未立案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严禁为案件当事人推荐、指定律师。”这是在近日召开的重庆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该市检察院印发的《重庆市检察机关“十条禁令”》中的两条。

“‘十条禁令’既是促进公正执法、廉洁从检的必然要求,又是提高执法公信力、树立良好执法形象的必然要求,还是对检察人员的真诚爱护和善意提醒。”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余敏指出。

记者注意到,除上述两条外,“十条禁令”还包括: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吃请、钱物、娱乐性消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危害司法公正;严禁滥用强制措施、警械警具,刑讯逼供,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严禁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严禁占用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等财物;严禁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款物,私设“小金库”,乱收费,拉赞助;严禁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亲友等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严禁参与赌博,涉足色情场所;严禁酒后驾车。

“十条禁令”规定,任何单位只要违反一条“禁令”,一律取消该单位当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任何个人只要违反一条“禁令”,一律先行停职或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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