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犯罪父母有过,检察训诫家长担责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办好家庭教育,关乎孩子健康成长,也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2021年2月4日晚,犯罪嫌疑人胡某雨与苏某豪(不满十六周岁),在南乐县西邵乡刘某村、付某村实施盗窃,共盗窃电动车4辆,价值4500元;将拆卸电瓶的电动车遗弃到村外的路沟内,将电瓶卖给一家电车门市,获得赃款二人挥霍。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认为胡某雨系未成年人,初始犯罪、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家长赔偿受害人损失,受害人表示谅解,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胡某雨附条件不起诉。同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胡某雨父母胡某方、裴某粉没有履行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疏于对犯罪嫌疑人胡某雨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于2022年1月5日依法对他们予以训诫。这是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及时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实施)的具体措施,也是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为民办实事的新举措。
今后,南乐县人民检察院秉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同等保护、全程保护”的工作理念,不忘初心,砥砺前行,进一步提升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有效地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能,着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与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