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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检要闻
关于对信访积案实行公开审查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7-30 10:48:51    点击:1495次    [关闭本页]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信访积案实行公开审查的

实  施  办  法

 

各科(室、局):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积极有效地化解信访积案,我院承诺2010年实行涉检信访积案公开审查制度,为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更新执法观念,充分认识实行信访积案实行公开审查制度的重要性,严格认真地开展好此项工作,通过公开案情、公开诉求、公开办案过程、公开处理结果,由信访人、利害关系人、办案部门充分发表意见、质证辩论,确保处理决定的公开公正,以便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对通过公开答复,当事人仍不息诉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听证范围包括:1、经原多次复查,认为原事实认定清楚并无实质性变化,适用法律得当,信访人仍不息诉罢访的。2、案情复杂、适用法律较为困难以及法律程序已经走完,法律手段已经穷尽,当事人仍不息诉罢访的。3、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案件。对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适宜进行公开听证。可通过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审查。

    三、公开审查的程序按照《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执行。

   四、需要实行公开审查的案件办案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会同控申部门共同做好准备工作。以保证质量和效果。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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