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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10-7-30 10:49:36    点击:1734次    [关闭本页]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

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复查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司法公正原则;

(二) 公开透明原则;

(三) 司法民主原则;

(四) 权利平等原则;

(五) 有错必究原则;

(六) 证据确认原则。

第三条  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应以举行听证会形式进行。

第四条  属《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均适用公开审查程序,均可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申诉人不愿意举行听证会的;

(三)其他不适合举行听证会的。

第五条  对于申诉人首次提出的申诉,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

第六条  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聘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应当作为本院对案件作出复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八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原案件承办人、复查申诉案件承办人、书记员、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听证员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

第九条  听证员由本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聘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社会人士担任。

听证员在举行听证会前临时聘请,不设常任听证员。

每次听证会聘请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条  本院在举行听证会前,应为听证员充分了解案件提供必要条件。

听证员在听证会上,有权向原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及处理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参加听证会的申诉人主要是指原案当事人,也可以是原案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席听证会。

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原处理决定提出质疑,陈述申诉理由。

第十二条  参加听证会的案件承办人包括:原案承办人、复查案件承办人。

在听证会上,原案承办人负责针对申诉理由,阐明原处理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听证会由复查案件承办人中的主办检察官或其中一人担任主持,负责组织听证会的全部活动。

第十四条  听证会的书记员负责对听证会的全部活动制作笔录。

第三章 听证会的准备

第十五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规定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复查案件承办人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应填写《提请听证审批表》,报科长审核,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举行听证会。

第十六条   对决定举行听证会的刑事申诉案件,复查部门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聘请听证员,并将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原处理情况告知听证员;

(二)将听证会举行地点、时间,在举行听证会七日以前通知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对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制定听证方案。

第四章   听证会的程序

第十七条  听证会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申诉人及其它应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是否到场,并向主持人报告。

第十八条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及案由,宣布参加听证会的到场人员名单,宣布申诉人在听证会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听证会纪律。

第十九条   主持人介绍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宣读原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申诉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就申诉人的陈述做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  原案件承办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阐明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在主持人主持下,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原案承办人可以互相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

第二十三条  复查案件承办人可以向申诉人和原案承办人提问。

第二十四条  主持人对于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原案承办人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相互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第二十五条  主持人经询问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原案承办人没有新的补充说明后,应当请听证员向申诉人、原案承办人提问。

听证员可以就案件的某一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但不能就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处理问题发表提问。

第二十六条  在听证会进行过程中,申诉人当场无理取闹或者发生其他致使听证会无法进行的情况,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听证会。

中止听证会的原因消失后,听证会应当恢复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听取各方意见后,主持人宣布休会,组织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对本案进行评议。

第二十八条   评议完毕,主持人宣布听证会重新开始。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意见。听证意见应当是听证员通过表决产生的多数人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听取听证意见后,主持人宣布复查决定另行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三十条   听证笔录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阅读后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应当附卷。

第三十一条   复查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听证员的意见为重要依据,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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