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群众来访“点名接访”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涉检信访举报工作,进一步强化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切实保障信访人依法行使举报、控告、申诉的权利,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群众来访点名接访制度,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工作透明度,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三条 群众来访点名接访制度,应坚持方便群众、首问负责和依法处理原则。
方便群众原则。就是要畅通信访渠道、改进接访方式、简化接访手续,方便群众举报、控告、申诉,使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依法处理。
首问负责原则。就是要落实首问负责责任,完善岗位要求、工作标准,限时办结,注重疏导教育,及时解决问题。
依法处置原则。就是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按照分工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坚持依法接访,依法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四条 群众点名接访制度实施的主体是院班子领导成员、各科室局领导、办案干警。
第五条 接访程序
(一)受理接访
1、即时接访。来访群众可根据职责分工,自主选择接访领导、部门负责人或干警,如被点名人因故不能及时出面接访,可在征得来访群众同意后,更换接访人,信访接待室接待员负责联系被选领导或其他干警及时接待来访群众。
2、预约接访,如被点名人因故不能及时出面接访,来访人不同意更换接访人,可预约接访。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
(二)处理问题
1、群众反映的问题属我院管辖范围内的,接访人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安排协调调查处理。
2、院领导接访的信访事项,要及时交办,督促限时办结。在交办过程中跟踪督办,对没有按时办结的,查明原因,实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3、各部门人员接访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向积极限时办结。同时坚持解决问题与化解矛盾相结合,尽量使群众满意息诉息访。
(三)回复结果
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接访领导应督促承办单位、承办人及时回复上访群众,来访人应对办理结果签署意见。
2、对处理结果仍有不满的上访群众,应分析原因,多做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重复访、越级访。
3、对群众点名接访反映的问题,信访室接待人员应认真做好登记和备案工作。处理问题时履行相关手续,所形成的文字材料,纳入接访档案,统一管理。
第六条 工作人员职责
1、被点名接访人员职责:被点名接访人员是点名接访信访案件首问责任人,要认真倾听上访人的陈述,依据政策正面答复,对所反映的属我院职能管辖范围内的问题,经院涉检上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严格实行“四定”、“四包”。即定包案领导、定任务、定承包人、定办结时限;包调查、包处理、包做思想疏导教育、包息诉罢访,保证群众上访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2、信访室接待员职责:负责联系协调接访事宜,认真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3、包案领导职责:负责信访问题的调查、汇报工作,是点名接访案件包案第一责任人。
4、承办人职责:负责信访问题的调查工作,是点名接访信访案件调查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方法简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09年9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