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检察院出台指导意见全面加强全省检察机关检委会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建设,河南省检察院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检委会审议通过《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落实最高检、省委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要求,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下称《规则》)等规定,总结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检委会建设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检委会建设提出了诸多具体措施。
➤《意见》强调,全省各级检察院要更加准确把握检委会职能定位。检委会是人民检察院重大业务决策机构和最高办案组织,在检察工作中起着定方向、定重点、定标准的作用。要全面履行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等重要职能,更好发挥检委会业务决策、把关和总结、指导作用。
➤《意见》指出,要更加突出业务研究指导和集体学习。上级院检委会要更多发挥对类案把握、宏观业务指导、重大业务问题研究的决策作用,原则上每季度听取一次办案总体情况或者有关业务工作情况的汇报。要强化案例指导和适用,规范案例推荐、发布的审核程序,以省院名义向最高检推荐指导性案例、下发参考性或者典型性案例,均须提交省院检委会讨论通过。要加强集体学习,认真落实《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集体学习的意见》,合理确定学习内容,增强学习的计划性和实效性。
➤《意见》明确,要更加规范检委会运行机制和程序。《意见》对检委会例会制、发言顺序、表决程序、列席人员范围、决定督办和执行等作了进一步细化规范。其中,规定检委会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半个月举行一次;检委会的决定,承办人和有关内设机构、下级检察院应当及时执行,并及时反馈决定执行情况。
➤《意见》要求,要更加重视检委会组织建设和办事机构建设。各级检察院要及时补充、配齐检委会委员,注重选配符合条件的普通员额检察官任检委会委员。要按照《规则》规定设立检委会办事机构,配齐配强检委会秘书及检委办工作人员;坚持“程序过滤、实体把关、督办落实、总结指导”的工作要求,加强对提请检委会审议议题的程序审核和实体审核;坚持检委会工作季度通报制度,落实上级院检委会派员列席下级院检委会制度,加强对检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考核,推动全省检察机关检委会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
《意见》的出台并施行,必将有力促进全省各级检察院进一步加强对检委会工作的领导,对进一步提升检委会工作水平、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