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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检察院、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共同制定《关于建立“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协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7-31 20:38:01    点击:1341次    [关闭本页]

南乐县检察院、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

共同制定《关于建立“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人员

“从业禁止”协作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协作配合,从根源上堵塞食品、药品领域从业禁止监管漏洞,推进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规定落地落实,切实维护食品药品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3年7月30日,南乐县检察院、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乐县法院、南乐县公安局共同制定《关于建立“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七项协作机制。

一、建立日常联络机制。为便于日常工作联系和加强协作配合,促进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确保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落实落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专人负责日常信息交流、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以及其他需要加强协作配合的事宜,以保证及时联系,快速处理问题。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全面掌握本辖区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情况,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专人定期负责统计汇总。涉及食品药品领域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及时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展开信息对接,主要共享内容包括案件数量、案件名称、办案单位、简要案情、处理结果等。涉及食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定期共享行政执法平台食品药品领域案件办理情况。

三、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检察院牵头,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互相通报各自工作开展情况,并重点围绕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和落实食品药品“两法衔接”、开展“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各单位协调配合的事宜进行讨论研究,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四、建立支持配合机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需要或者要求,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涉案食品、药品的检验、检测、评估等工作。

五、建立案件会商机制。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案件会商研判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取证要求、证据规则等问题以及其他办案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人员有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嫌疑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办理的涉嫌食品药品领域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易发、高发的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集中提出意见建议。

六、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案件,认为符合从业禁止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应于案件处理完毕后7日内移交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或推延移送;公安机关对发现的食药领域违法行为,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作出从业禁止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食药案件,认为依法应当作出从业禁止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之日起7日内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有罪判决的食药案件,认为依法应当作出从业禁止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作出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在提出处理意见的同时,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判决结果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建立信息发布机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食品药品案件信息,发布信息应当遵循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主动梳理汇总本辖区从业禁止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对符合从业禁止规定的人员,应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禁止从业公示信息并在政府信息网站设立专栏公开。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重视协调沟通。各单位务必做到专岗专责,相关工作人员要及时报送共享信息,要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讨、总结经验。

(二)注意信息保密。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要对双方提供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要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密,如违反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下一步,南乐县检察院将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落地联合惩戒措施,切实保障协作机制落地落实、运行通畅,为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贡献出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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