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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检察院出台《司法警察协助刑事案件自行补充侦查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27 18:06:41    点击:527次    [关闭本页]

南乐县检察院出台

《司法警察协助刑事案件自行补充侦查暂行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刑事案件自行补充侦查工作质效,发挥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协助侦查活动的作用,10月23日,南乐县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协助刑事案件自行补充侦查暂行规定(试行)》。


自行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为查清案件事实重要节点、厘清疑点、破解难点,获取影响定罪量刑关键证据的重要手段。南乐县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借鉴河北、江苏等地检察机关对司法警察参与刑事案件自行补充侦查进行的探索探讨和出台的工作方法等,结合南乐检察工作实际,经多方调研,制定出台了该《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对司法警察参与刑事案件自行补充侦查需要遵循的原则、程序、参与方式、履职内容及履职情况考核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指出,刑事案件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需要司法警察保障安全和协助侦查的,由院法警大队派员协助。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通过协助进行讯问或询问;勘验、检查犯罪现场;调查取证,处置突发情况;对涉案财物和文件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参与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者场所进行辨认; 协助指定管辖案件办理,传递文书、材料;协助对诉讼参与人进行人身检查等工作。

《暂行规定》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司法警察参与协助刑事案件自行补充侦查活动,对发挥警务部门履职优势,协助检察官获取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材料,查明定罪量刑关键事实、获取关键证据,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一规定力求将检察官从纷繁复杂、迷离不清的案情考量中解放出来,让其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案件质效提升中去,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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