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边】出售银行卡 二人获刑
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提供刷脸验证服务,经南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二男子蒙某和石某被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刑。
2021年8月,蒙某和石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各一张、u盾及绑定的手机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并在银行卡使用过程中配合刷脸验证,帮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经查,蒙某的银行卡交易流水达1066万余元,石某的银行卡交易流水达844万余元。案发后,蒙某、石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9950元和9100元。
蒙某和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二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并确有悔罪表现等从轻、从宽情节,法庭综合考量依法作出判决: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石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人退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醒: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把自己的银行卡或银行电子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犯罪行为,必受到刑事处罚。希望大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