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告
公益诉讼举报电话
0393—6222000

12309检察服务大厅
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
电话:6866062

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举报电话:
12309、0393-6866071、6866072
检察长信箱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委员联络平台
微信
官方微信
12309
您的位置:首页 >> 检察业务
检察业务
【法在身边】出售银行卡 二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4-4-17 22:11:39    点击:2071次    [关闭本页]

【法在身边】出售银行卡 二人获刑


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提供刷脸验证服务,经南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二男子蒙某和石某被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刑。


2021年8月,蒙某和石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各一张、u盾及绑定的手机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并在银行卡使用过程中配合刷脸验证,帮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经查,蒙某的银行卡交易流水达1066万余元,石某的银行卡交易流水达844万余元。案发后,蒙某、石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9950元和9100元。


蒙某和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二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并确有悔罪表现等从轻、从宽情节,法庭综合考量依法作出判决: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石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人退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醒: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把自己的银行卡或银行电子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犯罪行为,必受到刑事处罚。希望大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环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友情链接:
© 2010-2025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豫ICP备08106465号   
地址:南乐县县城南环路西段北侧   电话:0393-62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