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边】提供银行卡非法牟利获刑
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提供刷脸验证服务,经南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一男子呼某被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刑。
2023年3月,呼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u盾、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2000元。经查,呼某的银行卡交易流水达251万余元。案发后,呼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呼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呼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确有悔罪表现等从轻、从宽情节,法庭综合考量依法作出判决:呼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呼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醒: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把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是犯罪行为,必受到刑事处罚。希望大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