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边】销售有害性保健品 判刑还禁售
经营销售有害性保健品牟利,近日,经南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男子王某被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
2022年12月份,王某在南乐县社会客车站附近承租了一间门面定名为“保春堂”,经营起了性保健品。王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未经销售许可,在他人未向其提供资质、供货发票、质检报告的情况下,仍购进一批性保健品,在“保春堂”店内销售。2023年4月19日,公安机关从王某处查获9箱种类不一的性保健品,并予以扣押。经河南省中测技术检验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有6种性保健品内均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案发后,王某退出违法所得240元。
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王某到案后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和所售性保健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等从轻从宽情节,法庭综合考量判决如下: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二百四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相关活动;扣押在案的性保健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检察官提醒:保健品本身是为了增强人们健康的,个别商人为牟暴利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本案销售的还是“性”保健品,对人们的身心健康危害是很大的。希望不法商人从本案中警醒,不靠危害人们健康赚钱,营造良好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