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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提供“两卡”又“刷脸”,获“利”又“获”刑
发布时间:2024-4-25 18:48:45    点击:1919次    [关闭本页]

【法在身边】提供“两卡”又“刷脸”,获“利”又“获”刑


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非法牟利,期间多次提供刷脸验证服务,经南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一男子张某被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刑。


2022年5月,张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手机卡、U盾及银行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他人使用手机操作转账期间多次提供刷脸验证服务,并从中非法获利2800元。经查,张某的银行卡交易流水达510万余元,其中包含被骗资金120余万元。案发后,张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800元。

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银行卡密码给他人使用,为配合他人转账多次提供刷脸验证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张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从轻、从宽情节。法庭综合考量依法作出判决: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张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醒: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把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提供刷脸验证服务,为他人转移犯罪资金提供帮助,是犯罪行为,必受到刑事处罚。希望大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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