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检察院积极服务企业发展为重点服务企业解决资金困难
按照《南乐县政法机关服务企业发展服务企业的若干意见》(乐政法【2010】36号)和《南乐县检察院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意见》(乐检文【2010】84号)文件精神,南乐县检察院认真履行检察职责,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协调,为其重点服务企业之一乌兰木伦乳业公司南乐分公司争取商业贷款500万元,解决了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困难。
近日,南乐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西永对南乐县检察院重点服务企业之一乌兰木伦乳业公司南乐分公司进行了深入调研,了解到乌兰木伦乳业公司南乐分公司存在流动资金相对短缺的情况,直接影响其生产经营销售的整体发展。赵西永检察长及时就该情况向南乐县工商银行进行了沟通协调,积极为该企业争取资金支持。南乐县工商银行迅速对乌兰木伦乳业公司南乐分公司进行了信贷调查和贷款风险评估,认为乌兰木伦乳业公司南乐分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较高的市场诚信度,产品的市场潜力较大,决定为其发放商业性贷款500万元,目前款项已经到位,解决了该企业的流动资金困难。
(据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