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非法销售来源不明保健品 被判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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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份,王某在南乐县租了一间门面房经营性保健品。此后,王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未经销售许可,在他人未向其提供资质、供货发票、质检报告的情况下,仍购进一批性保健品在店内销售。
2023年4月19日,公安机关从王某店内查获9箱种类不一的性保健品,并予以扣押。经鉴定,其中6种性保健品内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日前,南乐县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王某到案后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所售性保健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等从轻从宽情节,法院综合考量判决如下: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2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相关活动;扣押在案的性保健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检察官提醒
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保健品本身具有增强人们体质的作用,但个别商人为牟取暴利销售有毒、有害的保健品,尤其本案销售的还是性保健品,对人们的身心健康危害很大。希望广大群众在购买保健品时,要确认销售者是否有销售许可证,产品资质是否清晰等问题,切勿购买劣质甚至有毒、有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