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边】提供银行卡非法获利,终被判刑
提供自己的四张银行卡帮助犯罪活动,经南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一男子谢某被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谢某明知银行卡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主动将新办理二张银行卡和绑定的手机卡,与原来自己已有的二张银行卡,共四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谢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经查,谢某的四张银行卡进账资金流水共47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谢某银行卡内剩余资金3632.2元,谢某另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
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其退出违法所得。法院根据谢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为非法获利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犯罪行为,必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大家从谢某身上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抵制非法获利的诱惑,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