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检案鉴】教练也醉驾 检察建议促驾校规范管理
9月23日,南乐县检察院检察官来到县交通运输局,就2023年制发的有效推进驾校行业规范管理的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进行回访。
事情的起因是南乐县某驾校教练王某竟然醉酒后驾车上路还撞伤了人,经南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被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王某系南乐县某驾校教练,2023年6月3日20时25分许,王某在驾校聚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王某所在驾校出发上路行驶,行驶到南乐县千口镇苗郭村村北南北路高速桥北80米处时,与在其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相撞,造成王某驾驶的车辆损坏、行人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濮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经南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3年7月17日,南乐县公安局将案件向南乐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依法促进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经检察官的释法说理,王某积极赔偿受伤行人许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许某的谅解,并在值班律师参与见证下,王某认罪认罚并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3年7月25日,南乐县检察院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南乐县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2023年7月28日,南乐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做出了前述判决。
王某作为驾校教练,在驾校聚餐饮酒后仍然驾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驾驶员的基本职业操守,驾校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南乐县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管部门南乐县交通运输局,制发了有效推进驾校行业规范管理的检察建议书。南乐县交通运输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对全县区域内的驾驶员培训机构开展了专项治理,强化从业人员的内部教育管理,并通过在全县驾驶员培训机构开展以案促改、以案为鉴,促使全县驾校教练队伍教育管理更加规范,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达到了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