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检案鉴】出售门店对公账户帮助犯罪获刑
为谋取非法利益出售自己的门店对公账户给犯罪分子使用。经南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一男子李某被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刑。
2023年8月,李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公司对公银行账户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一个门店的银行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使用。经查,2023年8月,该对公账户交易流水达820余万元,其中包含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300余万元。
李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将门店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李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等从轻、从宽情节,法庭综合考量依法作出判决: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检察官提醒: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公司或门店的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就主动为他人犯罪提供了帮助,自己也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受到刑事处罚。希望大家吸取李某教训,引以为戒,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