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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检察院盯紧“三类案件”确保追加逮捕案件质量
发布时间:2015-6-16 16:14:08    点击:1320次    [关闭本页]

 南乐县检察院盯紧三类案件

确保追加逮捕案件质量

 

   2011年以来,南乐县检察院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突出重点,盯紧“三类案件”,共追捕漏犯26人,法院已判决26人,其中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紧盯“另案处理”和“在逃”案件。将公安机关列为“另案处理”或“在逃”的涉案人员作为监督重点,重点审查“另案处理”或“在逃”人员的身份、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确认公安机关提出的“另案处理”意见是否合法,是否对“在逃”人员采取追逃措施,是否存在漏罪、漏犯,以及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等情况。由承办人员拟制分析意见,讨论决定是否提出追捕意见。2014年9月,南乐县院追捕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盗窃一案,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丁某时,标注同案犯王某“在逃”,但没有采取任何追逃措施,南乐县院遂提出追捕意见,追捕意见书下达7天后,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抓获归案。

   二是紧盯“团伙犯罪”案件。始终把重大团伙犯罪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作为监督重点,采取表格化的审查形式,将案发时间、地点、涉案人员、作案手段、被害人等逐项列出,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确定是否存在案件疑点或者被遗漏的犯罪嫌疑人。然后,根据从案卷材料中获取的线索,确定侦查方向,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犯罪事实进一步侦查取证,排除疑点、排查遗漏情况。如,2015年1月,南乐县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侯某涉嫌组织、参加黑社会犯罪一案中,经过认真排查,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吕某,并依法进行了追捕,吕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是紧盯“非羁押诉讼”案件。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只要不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建议适用非羁押措施,但是,非羁押措施不能滥用,特别是曾经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应当逮捕条件的,因此,“非羁押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故意犯罪是追捕工作的审查重点。2013年1月,南乐县院监督立案的宋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犯罪一案中,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安机关为了督促其他嫌疑人到案,给宋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措施,经审查,南乐县院认为宋某系主犯,不同意适用非羁押措施,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宋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据南乐县院办公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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