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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队伍
贪婪尽头是深渊
发布时间:2015-6-29 10:47:12    点击:1806次    [关闭本页]

    2005年,郑州市检察院在市委、省检察院的领导下,严肃查处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原纪检组长胡志忠在担任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检察长期间的严重违法犯罪问题。胡志忠从检察官沦落为人民的罪人,给人诸多启示和深刻教训。

    一、胡志忠案件的查处情况

胡志忠,男,1950年10月出生,汉族,山东省阳谷县人,中共党员,中原区人大代表。1995年2月,由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调任中原区检察院任检察长。2003年10月调任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正处级)。2004年5月11日,郑州市纪委根据群众反映和省市领导批示,成立调查组,开始对胡志忠等人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查。2004年7月28日,胡志忠被郑州市纪委“两规”。2005年5月8日,根据市委决定并经省检察院同意,郑州市纪委将胡志忠案件移交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5年8月8日,胡志忠被郑州市院正式立案,同日,经中原区人大常委会许可市院决定依法逮捕;8月22日被起诉到郑州市中级法院。2006年1月14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胡志忠涉嫌的犯罪种类

    1995年至2003年,胡志忠在担任中原区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办公室主任陈彤数次将本单位的“小金库”和单位下属公司的款项侵吞,用于个人消费,累计金额人民币469.5万元;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9.5271万元、美元7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挪用公款人民币250万元供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胡志忠调离中原区检察院之后,为掩盖其严重经济问题,指使原办公室主任陈彤将原保存的单位“小金库”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销毁。另查明:胡志忠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差额部分共计人民币95.233448万元、美元13.55万元、港币47.795343万元、加拿大元12.098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6年1月1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收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胡志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三、胡志忠违法犯罪的原因

    胡志忠案件被曝光后,一度成为各大新闻媒体、各级领导和全市人民关注的焦点。胡志忠等人严重违法犯罪受到了刑事追究,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一)丧失理想信念,沉迷财色。丧失正确的理想信念,必然导致思想变质,腐化堕落。胡志忠的思想蜕变过程,正是其一步步走向违法犯罪的过程。胡志忠出身于农民家庭,在党的教育和培养下,逐步走上领导岗位。他曾获得过诸多荣誉,面对鲜花和掌声,却放松了学习和改造,没有经受住市场经济的冲击,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导致思想变质。正如胡志忠所说:“看到一些先富起来的人,在大把大把地赚钱,坐好车,住好房,高消费,一掷千金……”在错误思想支配下,他经不住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私欲膨胀,深陷于财色的泥潭,不能自拔。胡志忠身边结交的大多数是不法商人、社会闲杂人员,甚至流氓恶势力,他们经常在一起,热衷于吃喝玩乐,纸醉金迷的腐朽生活,以致权钱交易,最终沦为金钱的奴隶。

    (二)私设“小金库”,知法犯法。

    胡志忠于1995年2月至2003年9月任中原区检察长。长期在检察岗位担任领导职务,他深知私设“小金库”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他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清理各科室的“小金库”,但他为满足个人私欲,却知法犯法,自己私设“小金库”。1995年下半年,中原区实行财务统管后,胡志忠将该院追缴、没收的违规资金及赞助款不上交财政,而是在帐外设帐,随意贪污、挪用。并对上级组织和全院干警极力隐瞒,每年审计部门在审查帐目时,胡志忠为逃避审计监督,只拿出财务大账让其审计,而“小金库”的帐目则私自藏匿,所以历年审计部门从未发现任何问题,致使该院“小金库”长期存在,为胡志忠等人违法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形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

    (三)滥用权力,无视监督。

    法善而不循,亦虚器而已。虽然中原区院也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但在胡志忠眼里,制度是说在嘴上、挂在干墙上、定给下属的。胡志忠作为单位的一把手,个人独断专行,权力高度集中,涉及人事、财务敏感问题,从不与其他班子成员商量,都是一人说了算,想让谁办事就查谁,无视司法管辖权。他在办公楼、家属楼招投标中大肆收受贿赂;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开办企业;插手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形同敲诈。胡志忠的问题群众也反映过,市院纪检组、市纪委均进行过调查,市院主要领导也找他谈过话。胡志忠拒绝组织和群众对他的帮助和监督,信誓旦旦地表白自己没有任何问题。在市纪委这次对他实行“两规”期间,他又腐蚀纪委办案人员。此案的发生,也暴露出对单位“一把手”的监督存在着“上级监督远,同级监督软,下级监督难,法纪监督晚”的问题。

    (四)上行下效,同流合污。

    权力腐败的“烂苹果”定律表明,当一个权力系统中某人出现腐败而没有受到惩罚,就会象“烂苹果”一样交叉感染,最终一起腐烂。胡志忠与马霖、陈彤是工作中的上下级,但他们是麻将桌上的牌友,腐败场上的密友。1999年中原区检察院实行竞争上岗和干警轮岗,按照该院当时的文件规定,陈彤属于轮岗之列,但胡志忠对别人不放心,担心别人竞争这个岗位自己“捞钱”不方便,就决定不让陈彤轮岗。当有人提出质疑时,胡志忠回答说:“陈彤的岗位特殊,可按特殊情况对待,不再轮岗”。结果,全院干警除陈彤一人之外,都按规定进行了轮岗。致使胡志忠与陈彤沆瀣一气,相互勾结,共同侵吞“小金库”公款的犯罪行为得以延续。受同样思想的驱使,陈彤大肆侵吞“小金库”公款。按照陈彤的话说:“老胡吃肉,我还不能啃啃骨头?我想着他拿了,我也拿,不拿白不拿。何况我拿的远比他少。”胡志忠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显示,领导干部如果不以身作则,就会助长歪风邪气,滋生腐败。

    四、从胡志忠案件吸取的深刻教训

    胡志忠等人违法犯罪问题,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其教训是非常深刻的,也是十分沉痛的。

    一是领导干部要慎用权。作为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身边巴结的人多了,说好听话的人多了,很容易自我感觉良好。如果不严格要求自己,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做,什么钱都敢收,达到了疯狂的程度,那就会出问题,甚至会出大问题。胡志忠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肆贪污、受贿,进行权钱交易,以致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沉痛的教训使我们认识到,权力运行一旦偏离了正确的轨道,就会变成谋取私利的筹码。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引以为戒,正确对待和运用手中权力,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我们要十分珍惜组织和群众的信任,正确对待自己,慎用权,用好权。时常提醒自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决不能用来为个人谋私利。

    二是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客观地说,胡志忠以前为检察工作做出过一定贡献,取得过一些荣誉。他所在的中原区院,被授予“全国人民满意检察院”。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本人放松了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私欲膨胀起来,各种制度、监督对他来说形同虚设。今天赌博、明天泡妞、后天贪污受贿,坏事做多了,总有暴露的一天。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正如陈毅同志说的:“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和人民在监督,众目睽睽难逃脱”。我们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反思,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要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涉及干部人事、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等,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开透明,不能搞“家长制”,“一言堂”。要自觉接受党委、人大、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是领导干部要勤修德,慎交友。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来讲,一定要勤修德,重自律,不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时刻想着:“当官为什么”、“用权干什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工作上,要恪尽职守,兢兢业业,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在生活中,八小时以外,注意自己的“交际圈”,慎交友,要耐得住艰苦,守得住清贫,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正确面对“权力、金钱、女色、人情”的考验,走好自己人生的每一步。

    四是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胡志忠在中原区任检察长八年多,时间很长,资历很老,也确实做了些有益的事情。在他任职期间,中原区建成了新办公楼,干警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中原区检察院的各项业务有一定起色,获得了一些荣誉。他认为这些都是自己的功劳,自己付出很多,政绩突出。他把组织的信任支持、基层检察长的责任、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都算在了自己的功劳簿上。在成绩面前,他迷失了自己,内心的天平失去了平衡。胡志忠等人的惨痛教训再一次表明,党员干部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必须加强党性锻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立场不能变,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能丢。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扼制腐朽思想的侵蚀,永葆共产党人的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先进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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