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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制度让被害人吃下“定心丸”
发布时间:2017-1-6 11:18:07    点击:1314次    [关闭本页]

 

保证金制度让被害人吃下“定心丸”

    

 

“你们这个制度真好,有了这笔赔偿保证金,就像给俺吃了颗定心丸,俺同意你们的处理意见。”7月21日,南乐县检察院在办理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案时,对许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害人亲属田某某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还为检察机关点赞,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起初可没这么简单。7月9日,许某某交通肇事造成田某死亡后,被害人亲属田某某情绪非常激动,强烈要求严惩肇事者。经过南乐县检察院的释法说理,田某某与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达成了初步谅解,许某某在缴纳20万元赔偿保证金到指定账户后,南乐县检察院依法对许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案件进入非羁押诉讼程序。

被害人亲属田某某点赞的“好制度”,是南乐县检察院推行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近年来,南乐县检察院捕后轻刑判决率一直居高不下,轻微刑事案件还存在诉讼难、赔偿难、信访压力大等问题。该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与县法院、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实行赔偿保证金制度的规定》,对于给被害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需要经济赔偿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并自愿交纳赔偿保证金的,可以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侦查、批捕、提起公诉、审判。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或者判决生效后,赔偿保证金在确定的赔偿数额内用于赔偿被害人。

为确保赔偿保证金专款专用,该院又牵头与县公安局、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的管理办

法》,并在当地人大、纪委、财政局的支持下,设立“赔偿保证金财政专户”,赔偿保证金缴存指定银行,缴存凭证随卷移送,有效规范了保证金的管理。

2015年7月制度运行以来,在办理给被害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需要经济赔偿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在侦查环节由犯罪嫌疑人交纳赔偿保证金后直接适用非羁押诉讼40件48人;在审查批捕环节由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后不捕51   件59人,未发生一例影响正常诉讼案件,节约了司法资源,缩短了诉讼周期,捕后轻刑判决率也从原来的50%下降到11.11%。

“通过实践证明,先用赔偿保证金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再对社会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非羁押诉讼,被害人容易接受,能降低信访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而非羁押诉讼又能促使轻微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特别是对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还能避免因羁押造成的交叉感染,有利于改造罪犯和预防重新犯罪,有效促进社会和谐。”该院侦查监督局局长毛红侠介绍说。

                     (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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