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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检察院赔偿保证金制度实现被害人零信访
发布时间:2017-1-6 16:03:17    点击:1512次    [关闭本页]

南乐县检察院赔偿保证金制度实现被害人零信访

 

你们实行赔偿保证金这个制度好,有了这笔赔偿保证金,就像给俺吃了颗定心丸,俺同意你们的办理意见。”7月21日,南乐县检察院在办理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案时,对许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害人亲属田某某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

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南乐县院轻微刑事案件不逮捕且被害人得不到赔偿的上访案件剧增。为此,引起了该院党组的高度重视,成立了由主管检察长牵头,控申、侦监和公诉部门组成的矛盾化解领导小组,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与县法院、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实行赔偿保证金制度的规定》,有效化解了上访风险。

实行赔偿保证金制度,既保障了被害人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以及被害人家属得到合理赔偿,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给被害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需要经济赔偿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并自愿交纳赔偿保证金的,可以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侦查、批捕、提起公诉、审判。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或者判决生效后,赔偿保证金在确定的赔偿数额内用于赔偿被害人。

为确保赔偿保证金专款专用,该院又牵头与县公安局、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的管理办法》,并在当地人大、纪委、财政局的支持下,设立“赔偿保证金财政专户”,赔偿保证金缴存指定银行,缴存凭证随卷移送,有效规范了保证金的管理。

赔偿保证金缴纳后,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非羁押诉讼,有效化解抵触情绪,减少社会对抗,因此也取得被害人谅解,减少双方敌对情绪,从源头上消除了涉法涉诉上访的隐患。该制度自2015年7月运行以来,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侦查环节由犯罪嫌疑人交纳赔偿保证金后直接适用非羁押诉讼55件63人;审查逮捕环节由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后不捕59件69人,均实现了被害人零信访。

实践证明,先用赔偿保证金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再对社会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非羁押诉讼,被害人容易接受,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降低信访率,有效促进社会和谐。

                          

                            (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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