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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谈话、诫勉制度
发布时间:2017-6-29 10:37:07    点击:1559次    [关闭本页]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谈话、诫勉制度

 

为加强对干警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分为任职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任职前廉政谈话,即在任职前,面对新的任务,明确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所负的责任,提醒和要求其在职务提升或变动后,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的意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诫勉谈话,是指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或有苗头性问题,但够不上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和纪律处分的。

二、廉政谈话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将关口前移,强化事前监督,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

三、党员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检纪,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四、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

1、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的;

2、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的;

3、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澄清或者调查的;

4、其它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

五、组织及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谈话分级负责,分别进行、如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或者制定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六、谈话的程序和要求

1、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

2、应当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3、谈话对象对谈话内容必须如实回答,不得隐瞒规避。

4、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5、谈话对象提出的合理建设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6、谈话时,应做好记录,记录谈话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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